第一千二百零九章 我们还能赢吗-《官涯无悔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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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成康市人民政府:贵方十一月十七日发函,我公司已于十九日收到。对于函件中提出的“到成康市政府协商”一款,我公司有异议。当初与贵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,第五条第四款明确约定“分项工程验收后,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验收部分的全部工程款”。但第四次分项工程验收后,贵方并未按约定支付全额工程款。针对贵方的违约行为,我公司曾在两周内连续发函,督促贵方支付所欠款项,但一直未收到相应款项,也未发到任何回复。

    在不得以情况下,我公司选择了停工,并留大部人员等候复工。我公司带着万分诚意,与贵方协商,但贵方代表只见面一次,没有给出任何答复,也没有任何有诚意举动,便躲着不再见面。我公司只得选择彻底停工,但仍留一些重要人员在工地驻守,这些人员整整留了一百七十二天。停工期间,我公司损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,支付了巨额违约赔偿金,尤其公司信誉受损严重,间接损失不可估量。

    这次能收到贵方发函,我公司十分高兴,这表明贵方有一定的诚意,我公司珍视这份诚意。但是贵方只提出‘五日内到成康市政府协商’,并未对以前的违约行为进行纠正,这显然诚意不足。当然,也可能是贵方人员更迭频繁,又没有很好的正规交接,新的甲方代表不熟悉情况。针对这种可能,我方提出以下条件:

    一、收函七日内支付所欠工程款;二、支付欠款同时,须按合同第九条第三款,支付未按期付工程款的违约金;三、支付我公司因停工所造成的间接损失费用及违约金;四、我方怀着万分诚意,愿意公平、公正的处理贵方欠款一事;如果贵方能够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欠款,并由甲方代表主动找我公司协商,我公司可酌情考虑减免部分违约金,也可就间接损失费用和违约金进行协商。五、贵方如未在规定期限付款,也没有甲方代表出面协商,我公司则视合同甲方没有诚意,也视贵方默认了我公司要求,我公司保留行使所拥有的一切维权权利。”

    放下函件,楚天齐问:“你们怎么看?”

    “常顾问,你说吧。”曹金海道。

    常胜不紧不慢的说:“楚市长,我是从今年元旦开始,才受聘为成康市政府法律顾问。当初签订合同时,我不在场,也不知道其中细节。现在只能完全*根据合同条款,来发表我的见解。”

    楚天齐点点头,说了一个“好”字。

    常胜接着说:“从合同条款本身,以及当初实际付款情况看,乙方所提要求基本符合原施工合同相关条款内容。只有第三个条件有些出格,因为原合同违约金已经包含了这一项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重启商谈的前提,就应该是甲方先履行相关责任。”

    听着常胜的话,楚天齐觉着别扭,这哪像政府聘用的法律顾问,倒好像鹏燕公司的代表。当然,他也能理解对方,知道所有律师都是这个特点,即先显示他自己法律工作者的身份,表示会站在一个“公平”、“公正”的角度。楚天齐注意到,曹金海可能听不惯常胜的话,有插话打断的意思,急忙轻轻摇头,制止了对方。

    常胜继续:“现在对方如此回函,政府必须予以回复,否则就代表政府没有诚意,也代表默认了对方的条件。以法务人员的角度来看,我觉得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回复:一、甲方曾提前预付乙方每个项目五百万元启动金,至今乙方未予归还,可从中扣除相关欠款。二、既然启动金足够扣除相关欠款,那甲方就不存在违约行为,只需补上相关欠款。三、甲方并未违反付款约定,也就不需支付违约金和所谓间接损失。四、督促乙方在接函五日内,到甲方商谈项目相关事宜。”

    听到这里,曹金海脸上露出了笑容,显然对于常胜的说法,还比较认可。

    停了一下,常胜又做补充:“当然,我们刚才所有的回复,都是基于打了一个模糊的擦边球,即认可项目启动金可以代扣工程款。我想,对方肯定会拿这一条做文章的。”

    曹金海脸上又起了黑线,显然是不认可常胜的“吃里扒外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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